纪检监察信访部门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维护党纪、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案件来源的重要渠道。
     一、举报受理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结果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团风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1、受理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
    2、受理群众对国家行政结果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3、受理其它涉及党纪政纪、党风政风的问题。
    二、举报人的权利、义务
    (一)举报人、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它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二)举报人、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三)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1、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2、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其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3、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4、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四)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3、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三、 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
    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属于哪一级党委和行政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由哪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负责调查处理。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转给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1、对同级党组织、上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对下一级党组织、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转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室办理。
    3、对下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可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组织或部门处理。交办的纪检监察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重要的要立案自查或转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查报结果。
    4、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处分或其它数量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处理)的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承办。原批准处分(处理)的党组织或单位已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原批准处分(处理)的党组织或单位承办。需要复议、复查的,按《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处理程序、《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和《监察机关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办理。
    四、信访举报办理时限
    信访承办单位对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根据来信来访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答复信访人,因特殊原因到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结果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五、对举报人的保护
    1、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将严格保密。
    3、纪检监察机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团风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电话:0713-6157884